1.申報、審核:
申報人應滿足申報條件要求,按照規定提交申報材料;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先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后,逐級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審核。
2.評議組或評審專家評議:
對申報人提出評議意見,作為評審會議表決的參考。
3.評審:
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投票表決。
4.評審結果公示: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對評審結果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5.評審結果確認、備案: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確認;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其評審通過人員應當向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