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精神,為發揮好人才評價的引領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促進職稱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自治區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中在職在崗的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具體包括:
(一)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從事生態環境科研、污染防治研究、技術方案制定、政策研究、標準制定、規劃編制、科學試驗、技術研發、技術推廣示范、環境規劃及其他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的技術人才。

(二)生態環境監測:從事環境監測、生態監測、監測采樣、實驗室分析、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環境統計與分析、環境質量預警預報、環境監測網絡運維監管等工作的技術人才。
(三)生態環境工程: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保驗收調查、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環境技術評估、生態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環境監理、環保設施運維等工作的技術人才。
(四)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從事生態環境督察、環境監控、生態環境信息服務等服務于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的技術人才。
第三條本評審條件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首位,強化責任意識,弘揚科學精神。切實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推行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理論水平、創新能力與工作業績綜合評價制度,突出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注重標志性成果轉化應用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四條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其中,正高級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為高級職稱,工程師為中級職稱,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為初級職稱。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十二級,技術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第五條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在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領域從事技術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應條件的,可參加本專業職稱評審。
第六條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通過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七條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積極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任現職以來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九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申報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且取得本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其中,取得工程類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二)申報生態環境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本專業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其中,取得工程類專業博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其中,取得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三)申報生態環境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其中,取得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四)申報生態環境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在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且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五)申報生態環境工程技術員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且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可分別按具備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職稱評審。
第十條破格申報條件按照申報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人員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正高級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專業技術、科研水平、學術造詣和科學實踐功底,全面掌握現行的生態環境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規程以及國內外科技發展的前沿動態,具有引領自治區生態環境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生態環境建設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起到推動和支撐自治區生態環境建設和發展的作用。
(二)工作能力
1.需要長期在本專業一線工作,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運用關鍵技術能夠解決本專業重大科學或技術問題。
(1)生態環境科學研究
全面掌握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國內外發展的前沿動態,有突出的科研水平、學術造詣和科學實踐能力,并在理論研究、關鍵技術等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經驗豐富,績效突出;具有主持完成所從事專業領域的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技術難題的能力。
(2)生態環境監測
全面掌握生態環境監測的理論方法和國內外發展的前沿動態,具備主持完成創新性強的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新標準、新方法的研發能力;具有解決環境監測領域重大技術難題的能力。
(3)生態環境工程
全面掌握生態環境工程的理論方法,具備主持完成高難度環境工程技術設備的研發與轉化應用、工藝設備改進,大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設計、工程施工、設備調試、運營管理的能力。
(4)生態環境技術服務
全面掌握所從事技術服務領域的專業理論和技術方法,具備主持完成自治區級及以上相關主管部門、大型企業或重污染行業企業委托的具有較高技術難度項目的能力,或具有多專業協同完成生態環境提供技術服務和技術支撐的能力。
2.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具備下列第1、2項條件中1條以上,或3-11項條件中2條以上: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或自治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2.主持自治區(省、部)級重大項目1項以上,或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
3.主持完成規模以上企業重點科研項目4項以上,創造性地解決了本行業公認的關鍵技術難題,經國家或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科技成果評價,研究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4.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或自治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或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或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或盟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5.參加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個人二等獎以上。或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一等獎以上。
6.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研制開發的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應用,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7.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具有顯著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
8.主持完成5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生態環境工程設計,其環境技術指標、經濟技術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并經相關部門鑒定或驗收。
9.主持完成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生態環境有關部門下達的重點科學研究、技術改造、技術推廣、科技進步等項目4項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經相關部門鑒定或驗收。
10.主持完成國家級生態環境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規劃其中1項以上,或自治區(省、部)級生態環境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劃其中2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11.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
價值的專著(5萬字以上,譯著8萬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3篇以上;非公經濟組織、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者,發表專業論文1篇以上。
第十三條高級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具有較高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規程,對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有較為深入的研究,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需要長期從事技術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自完成所從事領域重點科學研究、技術方法研發與應用、工程設計等方面的工作或發揮主要作用。能夠解決復雜的工程技術問題,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1)生態環境科學研究
能夠掌握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國內外發展的前沿動態,有較高的科研水平、學術造詣和科學實踐能力,并在理論研究、技術方法等方面取得較豐富的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完成所從事專業領域科研項目的能力。
(2)生態環境監測
能夠掌握生態環境監測的理論方法,了解國內外環境監測發展的前沿動態。具備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新標準、新方法研發能力;或具備承擔有較高技術難度、由多專業協同完成的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工作的能力。具有解決環境監測領域重要技術難題的能力。
(3)生態環境工程
能夠掌握所從事生態環境工程領域的理論知識和技術方法,具備主持完成環境工程技術設備的研發與轉化應用、工藝設備改進,大中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設計、工程施工、設備調試、運營管理的能力。具有在本專業領域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和技術創新的能力。
(4)生態環境技術服務
能夠掌握所從事技術服務領域的專業理論和技術方法,具備主持完成相關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委托的具有較高技術難度項目的能力,或具有在本專業領域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和技術創新的能力。
2.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自主創新能力。在理論研究、技術方法創新,或新技術、新儀器、新標準、新方法的研發、應用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發揮了引領和示范作用。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中2條以上:
1.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生態環境相關科技項目1項以上;或完成自治區生態環境相關重點科技項目2項以上;或完成盟市級生態環境相關科技項目4項以上,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2.自治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額定人員);或盟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額定人員);或盟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3.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研制開發的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應用,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4.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本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3)以上,或主持研發本專業領域的實用新型發明專利3項以上(第一發明人),具有顯著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
5.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大中型企業的生態環境工程設計3項以上,其環境技術指標、經濟技術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并經相關部門鑒定或驗收。
6.主持或參與完成國家級生態環境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規劃1項以上,或自治區(省、部)級生態環境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劃其中2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7.參加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個人獎,或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二等獎以上,或盟市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一等獎。
8.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生態環境相關技術報告5項以上,其結論被同級及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鑒定或采納。
9.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5萬字以上,譯著8萬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2篇以上;非公經濟組織、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者,發表專業論文1篇以上。
第十四條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從事技術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參與完成所從事領域重點科學研究、技術方法研發與應用、工程設計等方面的工作。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1)生態環境科學研究
熟悉所從事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領域國內外發展的前沿動態,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科學實踐能力,能夠完成本級以上生態環境科學研究課題、重點專項工作的全部或關鍵部分內容的編制。具有本專業領域一定的業務創新能力,能夠在工作中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和解決問題。
(2)生態環境監測
熟悉生態環境監測的理論方法,具備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新標準、新方法的應用能力;或能夠承擔有一定技術難度的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工作。具有解決環境監測領域一般性技術難題的能力。
(3)生態環境工程
熟悉所從事生態環境工程領域的理論知識和技術方法,能夠參與完成環境工程技術設備的研發與轉化應用、工藝設備改進,大中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設計、工程施工、設備調試、運營管理的能力,或參與完成大中型企業生態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的設計工作。具有本專業領域一定的業務創新能力,能夠在工作中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和解決問題。
(4)生態環境技術服務
熟悉所從事技術服務領域的專業理論和技術方法,具有對本專業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理解和執行能力,具備完成相關主管部門或企業委托的技術服務能力。具有在本專業領域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和技術創新的能力。
2.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中2條以上:
1.參與完成自治區(省、部)級及以上生態環境相關重點科技項目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盟市級生態環境相關科技項目2項以上,取得較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2.獲得盟市(廳、局)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等獎項(額定人員)。
3.參與研制開發的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應用,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4.獲得本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主持研發本專業領域的實用新型發明專利1項以上(第一發明人)。
5.參與完成大中型企業的生態環境工程設計2項以上,其環境技術指標、經濟技術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并經相關部門鑒定或驗收。
6.參與完成自治區級及以上生態環境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劃其中1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7.參加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獎,或盟市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并獲得個人二等獎以上。
8.參與完成生態環境相關技術報告3項以上,其結論被同級及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鑒定或采納。
第十五條助理工程師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本單位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一般技術性工作的能力,認真完成單位分配的技術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業績,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條技術員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評審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與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以來取得(工作業績成果和獲得獎項均應為等級內額定人員),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本評審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是指科研課題、工程項目或標準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年”均為周年。
(四)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專業刊物是指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專業學術技術期刊。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需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按國家規定取得的注冊環保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條申報人員存在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稱,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稱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申報人員除符合本評審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申報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對本評審條件相關條款在申報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評審條件中所涉及到的業績成果被“有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采納”等條款,均以申報人員提供的有關主管部門下發的認證文件或證書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本評審條件中“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執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
第二十四條本評審條件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評審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工程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內人社發〔2015〕107號)同時廢止。
來自河北省客戶的評論:熊老師,今年的職稱可以報名了嗎?我們單位人比較多,剛通知要職稱,涉及到來年的招標和投標,高級中級都需要,能辦理嗎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