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1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精神,為發揮好人才評價的引領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出版專業技術人才,促進職稱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網絡等出版單位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才。從事與出版物策劃、數字出版相關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評審條件突出思想政治素質、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堅持把思想政治素質放在職稱評價的首位,全面考察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和從業操守,對違紀、違法、失信和學術不端人員在評審中實施一票否決。切實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的傾向,注重考察專業人才的專業性、創新性和實際貢獻。
第四條出版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設正高級和副高級,對應的職稱名稱依次為編審、副編審,并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

第五條出版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通過評審委員會評審,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六條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制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出版觀,忠于黨的出版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無違反出版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熱愛出版工作,具備相應的出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積極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任現職以來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八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申報編審職稱,須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編審職稱后,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
(二)申報副編審職稱,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編輯職稱后,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
第九條破格申報條件按照申報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條申報人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一條編審
(一)專業理論水平
具有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系統掌握出版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高的出版學術造詣,對國內外有關學科的學術動態和出版信息有較全面的了解,在出版業某一領域有較系統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二)工作能力
系統掌握出版工作規律,有深厚扎實的出版選題策劃、編輯校對、設計制作等實踐功底,出版工作經驗豐富,能解決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創新,工作業績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響,主持出版了為社會所認可的、有較大影響力的出版物,或主持開展了有較大行業影響力的出版工程項目等。是出版專業領域的業務帶頭人,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取得重大出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出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出版業發展。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副編審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中的3項:
1.編輯出版的出版物具有重要思想、文化和學術價值,在相應領域得到國內外同行的認可;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對推動自治區出版業的改革、發展、繁榮做出了重要貢獻。
2.編輯的出版物獲國家級出版獎(含提名獎)1項以上,或自治區(省、部)級一等獎1項以上,或自治區(省、部)級二等獎2項以上。
3.作為第一作者在學術期刊發表出版專業論文3篇以上,或獨立(參與)撰寫并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專著、譯著1部以上(完成的字數須在30%以上,排名前2位)。
4.主持國家、自治區(省、部)級出版專業項目、工程、課題研究等1項以上,或參與國家、自治區(省、部)級出版專業項目、工程、課題研究等3項以上。
5.提交3份以上質量高、貢獻大、有影響力的代表性成果,包括獨立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的選題策劃報告、審稿審讀意見、閱評報告、設計制作方案等。
第十二條副編審
(一)專業理論水平
具有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全面掌握出版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有相當的出版學術造詣。全面了解國內外有關學科的學術動態和編輯出版信息,掌握相關學科及現代新技術的知識、技能,并能在工作中靈活運用。
(二)工作能力
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規律,有較深厚扎實的出版選題策劃、編輯校對、設計制作等實踐功底,出版工作經驗比較豐富,能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工作業績顯著,參與出版了為社會所認可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出版物,或參與開展了有一定行業影響力的出版工程項目等。是出版專業領域的業務骨干,具有指導、培養中級及以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關行業標準、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等。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編輯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中的3項:
1.編輯的出版物具有重要思想、文化和學術價值,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在本領域引起重視,為繁榮發展出版事業做出較大的貢獻。
2.編輯的出版物獲國家級出版獎(含提名獎)1項以上,或自治區(省、部)級獎2項以上。
3.作為第一作者在學術期刊發表出版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獨立(參與)撰寫并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專著、譯著1部以上。
4.主持國家、自治區(省、部)級出版專業項目、工程、課題研究等1項以上,或參與國家、自治區(省、部)級出版專業項目、工程、課題研究等2項以上。
5.提交2份以上質量較高、貢獻較大、較有影響力的代表性成果,包括獨立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的選題策劃報告、審稿審讀意見、閱評報告、設計制作方案等。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評審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與出版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以來取得(工作業績成果和獲得獎項均應為等級內額定人員,主持或參與的項目、工程、課題研究等均已完成并通過驗收),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四條本評審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是指科研課題、工程項目或標準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年”均為周年。
(四)“效益”“貢獻”“代表性成果”等,以申報人提供的有關部門印發的認證文件或證書為依據,或者提供所在單位或旗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學術期刊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以刊載研究發現和創新成果的學術論文、文獻為主的定期連續出版物。
第十五條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十六條對不合格出版物的責任編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申報人除符合本評審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對本評審條件相關條款在申報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評審條件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評審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出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15〕127號)同時廢止。
來自河北省客戶的評論:熊老師,今年的職稱可以報名了嗎?我們單位人比較多,剛通知要職稱,涉及到來年的招標和投標,高級中級都需要,能辦理嗎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