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工程技術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工程技術人員能力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全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工程技術應用實踐、工程技術轉化運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對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設計的人員,重點評價其解決關鍵核心技術難題,在新產品新技術研發、產品技術標準制定、學術科研方面的能力和業績,以及取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從事工程技術應用實踐的人員,重點評價其在解決生產中實際問題、技術改革、技術應用、設備調試運維等方面的能力和業績;對從事工程技術轉化運營服務的人員,重點評價其在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專業化服務等方面的能力和業績,以及轉移轉化的效果效益。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主要包括機械工程、儀器儀表、設備工程、汽車工程、電力工程、節能工程、冶金工程、黃金工程、化工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食品工程、電子信息、人工智能、云計算、集成電路、工業設計等評審專業。
第四條 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并舉,推行代表作制度。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取得的專利成果、技術報告、設計文件、技術標準、行業工法、專業論文、專著編著、技術轉移轉化服務合同等,均可作為代表作。
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并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技術員職稱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啤⒅袑W歷,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12年,經考察合格。
(二)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4.具備中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3.具備大學??茖W歷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四)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五)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六)技工院校畢業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參加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獲得與評審專業相關的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 1 年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第七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申報技術員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作為完成人,參與研制開發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登記推廣,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較高水平。
(2)作為完成人,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數字化轉型等重點項目、試點項目或者揭榜掛帥任務,經業內專家或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預期目標。
(3)作為完成人,承擔重點科技成果或重點研發計劃的技術轉移轉化或成果推廣項目,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完成人,為解決本專業領域技術問題或技術難題,撰寫的技術分析報告、研究報告、論證報告、課題或調研報告等,被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采納應用。
(5)作為完成人,參與制(修)訂本領域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工法、發展規劃等,經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
(6)參與組織實施或承辦縣級以上產學研對接、技術成果對接、項目路演等活動 2 次以上。
(7)作為完成人獲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1 件以上。
(8)作為完成人,本領域業績成果被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征集為工程技術類典型應用(案例)等,或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工業設計大賽等工程技術類競賽活動中獲得三等獎以上名次。
(9)獲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近5 年內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結果有 2 年為“優秀”等次;或獲得記功(記三等功)以上獎勵。
(10)作為完成人,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1 篇以上。
(11)作為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四)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實踐能力,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重大工程項目,熟練將本專業理論知識、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先進技術應用于科研和生產實際工作或解決復雜工程技術難題,在深入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4.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研制開發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登記推廣,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2)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市級以上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數字化轉型等重點項目、試點項目或者揭榜掛帥任務,經業內專家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預期目標。
(3)作為前 3 位完成人,承擔市級以上重點科技成果或重點研發計劃的技術轉移轉化或成果推廣項目,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為解決本專業領域重大技術問題或關鍵技術難題,撰寫的技術分析報告、研究報告、論證報告、課題或調研報告等 2 篇以上,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采納應用。
(5)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參與制(修)訂本領域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工法、發展規劃等,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
(6)作為專家,受邀為市級以上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高級研修項目授課 6 次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組織實施或承辦市級以上產學研對接、技術成果對接、項目路演等活動6 次以上。
(7)作為完成人獲授權發明專利 1 件,或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獲授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2 件,并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8)作為前 3 位完成人,本領域業績成果被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征集為工程技術類典型應用(案例)等,或在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工業設計大賽等工程技術類競賽活動中獲得三等獎以上名次。
(9)因本領域工作業績突出,獲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近 5 年內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結果有8年為“優秀”等次;或獲得記功(記三等功)以上獎勵。
(10)作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1 篇以上;或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2 篇以上。
(11)作為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五)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實踐能力,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在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研制開發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被評定為省級以上單項冠軍產品或首臺(套)技術裝備等“四首”產品,或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納入推廣名錄,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省級以上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數字化轉型等重點項目、試點項目或者揭榜掛帥任務,經業內專家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預期目標??h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申報的,可放寬至作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相關項目任務,經業內專家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預期目標。
(3)作為前 3 位完成人,承擔省級以上重點科技成果或重點研發計劃的技術轉移轉化或成果推廣項目,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為解決本專業領域重大技術問題或關鍵技術難題,撰寫的技術分析報告、研究報告、論證報告、課題或調研報告等 2 篇以上,被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采納應用??h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申報的,可放寬至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上述相關報告 2 篇以上,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采納應用。
(5)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參與制(修)訂本領域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工法、發展規劃等,經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h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申報的,可放寬至作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修)訂上述相關內容,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
(6)作為專家,受邀為省級以上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高級研修項目授課 6 次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組織實施或承辦省級以上產學研對接、技術成果對接、項目路演等活動6 次以上。
(7)作為第一完成人獲授權發明專利 1 件,或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獲授權發明專利 2 件,并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8)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作為前 3 位完成人,本領域業績成果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征集為工程技術類典型應用(案例)等,或在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工程技術類競賽活動中獲得三等獎以上名次。或者作為第一完成人,本領域業績成果被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征集為工程技術類典型應用(案例)等,或在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工程技術類競賽活動中獲得一等獎以上名次。
(9)因本領域工作業績突出,獲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10)作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11)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八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或資歷條件,但確有真才實學,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取得下一級職稱并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3 年,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且期間至少有 2 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經 2 名以上本領域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以破格申報高級職稱。
第九條 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研制開發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被評定為省級以上單項冠軍產品或首臺(套)技術裝備等“四首”產品,或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納入推廣名錄,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省級以上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數字化轉型等重點項目、試點項目或者揭榜掛帥任務,經業內專家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預期目標;或作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相關項目任務,經業內專家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預期目標。
(3)作為前 3 位完成人,承擔省級以上重點科技成果或重點研發計劃的技術轉移轉化或成果推廣項目,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為解決本專業領域重大技術問題或關鍵技術難題,撰寫的技術分析報告、研究報告、論證報告、課題或調研報告等 2 篇以上,被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采納應用;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上述相關報告 2 篇以上,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采納應用。
(5)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參與制(修)訂本領域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工法、發展規劃等,經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或作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修)訂上述相關內容,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
(6)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獲授權發明專利,并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7)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作為前 3 位完成人,本領域業績成果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征集為工程技術類典型應用(案例)等,或在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工程技術類競賽活動中獲得三等獎以上名次。或者作為第一完成人,本領域業績成果被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征集為工程技術類典型應用(案例)等,或在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工程技術類競賽活動中獲得一等獎以上名次。
(8)因本領域工作業績突出,獲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9)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或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第十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研制開發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被評定為國家級單項冠軍產品,或被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納入推廣名錄,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國家級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數字化轉型等重點項目、試點項目或者揭榜掛帥任務,經業內專家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預期目標。
(3)作為前 3 位完成人,承擔國家重點科技成果或重點研發計劃的技術轉移轉化或成果推廣項目,取得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為解決本專業領域重大技術問題或關鍵技術難題,撰寫的技術分析報告、研究報告、論證報告、課題或調研報告等 2 篇以上,被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可或采納應用。
(5)作為前 3 位完成人,參與制(修)訂本領域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工法、發展規劃等,經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
(6)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獲授權 PCT 專利,并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7)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前 3 位完成人,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
(8)因本領域工作業績突出,獲省部級以上表彰。
(9)作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或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共計 2 篇(部)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資歷年限計算截止到申報當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二條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程技術領域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貫通發展的實施意見》(魯人社發〔2020〕16 號),在工程技術(工業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符合本評價標準條件的,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蓞⒃u本領域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能類職業(工種)編碼及名稱見附件。
第十三條 以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對應職稱申報的,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數量級。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所評選出的期刊,不含增刊、??㈦娮悠诳??!捌诳敝饕附浶侣劤霭娌块T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 刊號和 CN 刊號的期刊,不含增刊、特刊、??]?、電子刊物和論文集。
(三)“著作”或“教材”指具有 ISBN 國際標準書號和 CIP數據核字號,在我國境內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年鑒等。
(四)“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或同等級的有關部門、機構等。
(五)“四首”產品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首臺(套)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軟件”、“首件(套)電子產品”等。
(六)“表彰”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各類評比表彰活動。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評審依據。
(七)競賽活動和業績成果的獲獎均指授予個人或項目,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不含授予單位(部門)的相關獎項。
(八)“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該項目、課題或業績成果的總負責人,負責該項目、課題或業績成果的全面工作,應排名第 1 位;“主要完成人”指項目、課題或業績成果的主要參與者,應排名前 3 位。
第十五條 文中第二章各職稱層級所列業績條件,其中工程技術研究設計人員側重第(1)、(4)、(7)、(8)項,工程技術應用實踐人員側重(2)、(5)、(7)、(8)項,工程技術轉化運營服務人員側重(3)、(6)、(7)、(8)項。
第十六條 國家及省有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件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30年 12 月 31 日。原《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工程技術人才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魯工信人〔2020〕160 號)到期后停止執行。
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程領域技能類職業(工種)編碼及名稱
職稱系列
4-04-04(GBM40404) 信息通信網絡運行管理人員
4-04-05(GBM40405)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人員
4-08-08(GBM40808) 專業化設計服務人員
4-08-10(GBM40810) 生產現場技術工藝人員
4-12-01(GBM41201) 汽車摩托車修理技術服務人員
4-12-03(GBM41203) 家用電子電器產品維修人員
4-12-04(GBM41204) 日用產品修理服務人員
6-04-02(GBM60402) 紡紗人員
6-04-03(GBM60403) 織造人員
6-04-04(GBM60404) 針織人員
6-04-05(GBM60405) 非織造布制造人員
6-04-06(GBM60406) 印染人員
6-05-02(GBM60502)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人員工程技術(工業和信息化
6-05-03(GBM60503) 羽絨羽毛加工及其制品制造人員領域)
6-05-04(GBM60504) 鞋帽制作人員
6-07-01(GBM60701) 制漿造紙人員
6-07-02(GBM60702) 紙制品制作人員
6-08-01(GBM60801)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人員
6-10-01(GBM61001) 石油煉制生產人員
6-10-02(GBM61002) 煉焦人員
6-11-01(GBM61101) 化工產品生產通用工藝人員
6-11-02(GBM61102) 基礎化學原料制造人員
6-11-03(GBM61103) 化學肥料生產人員
6-11-05(GBM61105) 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人員
6-11-06(GBM61106) 合成樹脂生產人員
6-11-07(GBM61107) 合成橡膠生產人員
6-11-08(GBM61108) 專用化學產品生產人員
196-11-10(GBM61110) 日用化學品生產人員
6-12-01(GBM61201) 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人員
6-13-01(GBM61301) 化學纖維原料制造人員
6-13-02(GBM61302) 化學纖維紡絲及后處理人員
6-14-01(GBM61401) 橡膠制品生產人員
6-14-02(GBM61402) 塑料制品加工人員
6-15-03(GBM61503) 玻璃及玻璃制品生產加工人員
6-15-04(GBM61504) 玻璃纖維及玻璃增強塑料制品制造人員
6-15-06(GBM61506) 耐火材料制品生產人員
6-15-07(GBM61507) 石墨及炭素制品生產人員
6-15-08(GBM61508) 高嶺土、珍珠巖等非金屬礦物加工人員
6-16-01(GBM61601) 礦物采選人員
6-16-02(GBM61602)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與儲運人員
6-17-01(GBM61701) 煉鐵人員
6-17-02(GBM61702) 煉鋼人員
6-17-03(GBM61703) 鑄鐵管人員
6-17-04(GBM61704) 鐵合金冶煉人員
6-17-05(GBM61705) 重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6-17-06(GBM61706) 輕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6-17-07(GBM61707) 稀貴金屬冶煉人員
6-17-08(GBM61708) 半導體材料制備人員
6-17-09(GBM61709) 金屬軋制人員
6-17-10(GBM61710) 硬質合金生產人員
6-18-01(GBM61801) 機械冷加工人員
6-18-02(GBM61802) 機械熱加工人員
6-18-03(GBM61803) 機械表面處理加工人員
6-18-04(GBM61804) 工裝工具制造加工人員
6-19-01(GBM61901) 五金制品制作裝配人員
6-20-01(GBM62001) 通用基礎件裝配制造人員
6-20-02(GBM62002) 鍋爐及原動設備制造人員
6-20-03(GBM62003) 金屬加工機械制造人員
6-20-04(GBM62004) 材料搬運設備制造人員
6-20-05(GBM62005) 泵、壓縮機、閥門及類似機械制造人員
6-20-06(GBM62006) 烘爐、水處理、衡器等設備制造人員
6-20-99(GBM62099) 其他通用設備制造人員
206-21-04(GBM62104) 電子專用設備裝配調試人員
6-22-01(GBM62201) 汽車零部件、飾件生產加工人員
6-22-02(GBM62202) 汽車整車制造人員
6-23-03(GBM62303) 航空產品裝配、調試人員
6-23-04(GBM62304) 摩托車、自行車制造人員
6-24-01(GBM62401) 電機制造人員
6-24-02(GBM62402) 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人員
6-24-03(GBM62403) 電線電纜、光纖光纜及電工器材制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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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02(GBM62502) 電子器件制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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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3(GBM63003) 檢驗試驗人員
6-31-05(GBM63105) 包裝人員
6-31-07(GBM63107) 工業機器人操作運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