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公示工作的通知一、文件名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公示工作的通知》。二、核心內容我省各系列職稱申報評審工作,均須 ………
關于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公示工作的通知
一、文件名稱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公示工作的通知》。
二、核心內容
我省各系列職稱申報評審工作,均須遵守職稱評審公示工作有關要求。
職稱評審實行“兩公示”制度,即推薦上報前用人單位內部公示和評審結束后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社會公示,每次公示均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實施范圍
我省各系列職稱申報評審工作,均須遵守職稱評審公示工作有關要求。
中央駐魯單位委托我省評審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四、公示方式和受理處理
(一)公示方式:
1.推薦上報前用人單位公示。
單位確定推薦申報職稱人員名單后,將申報人的申報材料及有關情況(有保密要求和涉及個人隱私的除外),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單位要按規定將申報材料和投訴受理部門及電話等聯系方式,在單位顯著位置公示,有條件的單位可在單位網站首頁進行公示。
自由職業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或所在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等履行公示程序。
2.評審結束后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公示職稱評審結束后,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在“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和組建單位官方網站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
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受理處理
1.投訴受理和核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對象的申報材料、評審結果有異議,均可反映。反映問題要客觀真實,電話、信函、郵件、來訪等應告知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各公示組織實施部門(單位)要認真及時地進行核查落實,并向反映問題者本人回復調查處理情況。公示組織實施部門(單位)要對反映意見詳細登記建檔,對被公示人員的有關材料要妥善管理,以供查詢。
2.公示結果處理。
經調查核實,對違反規定程序或弄虛作假申報職稱等問題,對誣告、陷害、制造謠言等問題,有關單位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以及《關于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會同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追究其責任。有關違紀違規人員名單,應按照《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4號)要求納入“公共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