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精神,為發揮好人才評價的引領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促進職稱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自治區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中在職在崗的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具體包括: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類專業技術人才:從事巖土工程、工程勘察、工程測量、城鄉規劃、城市設計、建筑設計、結構設計、建筑電氣設計、給水排水設計、暖通空調設計、園林設計、燃氣工程設計、裝飾裝修設計、道路與橋梁設計、建筑智能化設計、總圖設計、防護設計、BIM設計等專業工作。
(二)工程施工類專業技術人才:從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裝飾裝修施工、給水排水施工、建筑電氣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暖通與空調施工、燃氣工程施工、園林施工、機電設備安裝等專業工作。
(三)工程管理類專業技術人才:從事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施工圖審查、工程(材料)檢測等專業工作。
(四)建設環境類專業技術人才:從事市政工程、道路橋梁、給水排水工程、建筑結構、建筑電氣、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供配電工程、燃氣工程、消防工程、供熱工程、暖通空調、建筑材料(應用)、建筑機械(應用)、裝飾裝修工程、園林、設備工程等專業工作。
(五)其他從事建設工程相關專業規劃設計、科研、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技術開發、信息技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本評審條件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首位,強化責任意識,弘揚科學精神。切實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推行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理論水平、創新能力與工作業績綜合評價制度,突出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注重標志性成果轉化應用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四條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其中,正高級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為高級職稱,工程師為中級職稱,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為初級職稱。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十二級,技術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第五條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在建設工程專業技術領域從事技術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應條件的,可參加本專業職稱評審。
第六條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通過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七條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誠實守信,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積極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任現職以來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九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申報建設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且取得本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其中,取得本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二)申報建設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本專業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其中,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其中,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三)申報建設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其中,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四)申報建設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在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且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職稱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五)申報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員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且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可分別按具備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職稱評審。
第十條破格申報條件按照申報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人員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正高級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具備豐富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全面掌握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能熟練應用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掌握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技術信息和發展趨勢。
(二)工作能力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精準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現狀和前沿發展動態。
2.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從事行業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3.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健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需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擔任高級工程師期間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3項以上:
1.作為額定獲獎人員,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三等獎1項;或自治區(省、部)級科技成果二等獎1項;或盟市(廳、局)級科技成果一等獎2項。
2.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獲得勘察、設計、施工等專業獎項國家級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自治區(省、部)級獎項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4項;或盟市(廳、局)級獎項一等獎3項或二等獎6項。
3.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獲得(建設、施工、監理、監督、檢測、造價、咨詢等)國家級優質工程項目獎1項或自治區(省、部)級優質工程項目獎3項。
4.主持完成1項自治區(省、部)級或2項盟市(廳、局)級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術創新項目,經盟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5.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承擔勘察、設計、施工類一級(大型)項目2項或二級(中型)項目4項以上;或主持完成五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1項。
6.作為主要技術骨干主持完成國家、自治區(省、部)級科技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1項,或自治區(省、部)級科研課題2項,或自治區(省、部)級科研課題1項及盟市(廳、局)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其研究成果經評審鑒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7.主持或承擔研制開發的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應用,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8.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2項國家級或4項自治區(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標準圖集、工程造價定額、施工工法的編制,且通過自治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正式頒布實施。
9.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本專業發明專利2項或實用新型專利4項,或作為主要著作權權利人取得本專業軟件著作權6項,且已開發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0.主持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11.在專業工作中,消除事故隱患或進行突發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進工程技術工作的建議或預防事故的措施,取得顯著效果,并獲得自治區(省、部)級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獎。
12.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5萬字以上,譯著8萬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3篇以上;非公經濟組織、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者,發表專業論文1篇以上。
第十三條高級工程師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具備系統扎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掌握本專業及相關專業技術水平、技術信息和產業發展趨勢。
(二)工作能力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能獨立或參與解決生產建設、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應用領域的關鍵性技術難題。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需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或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部分技術問題或掌握部分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擔任工程師期間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3項以上:
1.作為額定獲獎人員,獲得自治區(省、部)級科技成果三等獎1項;或盟市(廳、局)級科技成果一等獎1項或盟市(廳、局)級科技成果二等獎2項。
2.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獲得勘察、設計、施工等專業獎項國家級二等獎以上1項;或自治區(省、部)級獎項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盟市(廳、局)級獎項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4項。
3.作為項目的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建設、施工、監理、監督、檢測、造價、咨詢等)國家級優質工程項目獎1項或自治區(省、部)級優質工程項目獎2項。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自治區(省、部)級或2項盟市(廳、局)級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術創新項目,經盟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5.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承擔過勘察、設計、施工類一級(大型)項目1項或二級(中型)項目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二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1項。
6.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國家、自治區(省、部)級科技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1項;或自治區(省、部)級科研課題2項;或自治區(省、部)級科研課題1項及盟市(廳、局)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其研究成果經評審鑒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7.主持或承擔研制開發的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應用,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8.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1項國家級或2項自治區級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標準圖集、工程造價定額、施工工法的編制,且通過自治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正式頒布實施。
9.作為發明人,取得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或作為主要著作權權利人取得本專業軟件著作權4項,且已開發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0.參與完成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11.在專業工作中,消除事故隱患或進行突發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進工程技術工作的建議或預防事故的措施,取得顯著效果,并獲得盟市(廳、局)級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獎。
12.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5萬字以上,譯著8萬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2篇以上;非公經濟組織、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者,發表專業論文1篇以上。
第十四條工程師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從事技術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參與完成所從事領域重點科學研究、技術方法研發與應用、工程設計等方面的工作。
2.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2項以上:
1.作為額定獲獎人員,獲得盟市(廳、局)級科技成果三等獎1項。
2.作為項目的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勘察、設計、施工等專業獎項自治區(省、部)級獎項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或盟市(廳、局)級獎項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4項。
3.作為項目的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建設、施工、監理、監督、檢測、造價、咨詢等)自治區(省、部)級優質工程項目獎1項或盟市(廳、局)級優質工程項目獎2項。
4.作為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承擔過勘察、設計、施工類二級(中型)以上項目1項或小型項目(三級工程)2項以上;或參與完成二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1項。
5.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完成1項盟市(廳、局)級以上科研、科技開發與成果轉化、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項目,且已通過驗收。
6.參與研制開發的本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應用,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7.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完成1項盟市(廳、局)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標準圖集、工程造價定額、或企業級施工工法的編制,且已頒布實施。
8.作為發明人,取得本專業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或作為主要著作權權利人取得本專業軟件著作權2項,且已開發實施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助理工程師條件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本單位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認真完成單位分配的技術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業績。
3.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條技術員條件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評審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與建設工程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期間取得(工作業績成果和獲得獎項均應為等級內額定人員),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本評審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是指科研課題、工程項目或標準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年”均為周年。
(四)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學術期刊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以刊載研究發現和創新成果的學術論文、文獻為主的定期連續出版物。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需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按國家規定取得的工程領域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條申報人員存在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稱,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稱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申報人除符合本評審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對本評審條件相關條款在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評審條件中所涉及到的業績成果被“有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等條款,均以申報人員提供的有關主管部門下發的認證文件或證書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本評審條件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評審條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工程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內人社發〔2015〕96號)同時廢止。
來自邯鄲市客戶的評論:去年申報,就是有專利的都過了,沒有專利的基本初審就淘汰了,是不是說明我們單位的業績都很一般啊?單位的業績材料也都提供了,就是沒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