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落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 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 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1〕1 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環境保護工程專業職稱評審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生態環境監測與分析、工程與咨詢、規劃與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其中,監測與分析類是指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分析、監測質量控制與質量體系運行、監測綜合分析與評價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工程與咨詢類是指從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與設備產品研發、工程設計與施工、環境咨詢服務、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理、環保設施運維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規劃與管理類是指從事生態環境規劃、環境政策和標準制定、環境信息和環境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環境保護工程職稱名稱包括:
(一)員級職稱:技術員。
(二)助理級職稱:助理工程師。
(三)中級職稱:工程師。
(四)副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
(五)正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并舉,推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環境保護工程相關專業的國家專利、研究課題、科技計劃項目、環境質量報告、專題調研報告、環境規劃、技術標準、論文著作等均可作為代表作,注重標志性成果的創新性、實用性、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二章 專業技術人才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技術員職稱的,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環境保護工程技術崗位見習 1 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二)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的,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環境保護工程技術崗位見習 1 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 4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的,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四)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五)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六)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環境保護領域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 1 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七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申報技術員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掌握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環境保護工程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練掌握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2.能夠獨立承擔較為復雜的專業技術工作,解決環境保護工程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技術難題,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3.取得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科技項目研究,或參與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通過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的。
(2)參與編制(修訂)市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頒布實施的。
(3)作為項目主要成員,完成生態環境監測與分析、工程與咨詢、規劃與管理等相關工作,其成果被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的。
(4)獲得環境保護工程相關專業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至少 1 項的。
(5)參與所從事領域創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藝流程,推動技術革新或提升生產效益,解決實際問題的。
(6)圍繞所從事領域工作,參與分析特點規律,制定相關對策,為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決策參考的。
(四)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系統掌握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4.取得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至少 2 項條件:
(1)參與完成省級以上科技項目(課題)研究,或作為項目(課題)主要成員完成市級以上科技項目(課題)的。
(2)作為主要完成人,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通過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顯著的。
(3)參與編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省級以上技術規范,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頒布實施的。
(4)作為項目主要成員,完成生態環境監測與分析、工程與咨詢、規劃與管理等相關工作,其成果被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的。
(5)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提名,或其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業績成果的。
(6)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所從事領域創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藝流程,推動技術革新或提升生產效益,解決實際問題的。
(7)作為主要完成人,圍繞所從事領域工作,分析特點規律,制定相關對策,為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決策參考的。
(8)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環境保護工程相關專業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1 項以上的。
(9)公開出版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環境保護工程類著作、教材;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具有原創成果的環境保護工程相關專業學術論文至少 2 篇的。
(五)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全面系統的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環境保護工程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環境保護工程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5.取得環境保護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至少 2 項條件:
(1)參與完成國家級以上科技項目(課題)研究,或作為項目(課題)主要成員完成省級以上科技項目(課題)的。
(2)作為主要完成人,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通過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經濟效益顯著的。
(3)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編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省級以上技術規范,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頒布實施的。
(4)作為項目主要成員,完成生態環境監測與分析、工程與咨詢、規劃與管理等相關工作,其成果被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的。
(5)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
(6)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所從事領域組織創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藝流程,推動技術革新或提升生產效益,解決實際問題的。
(7)作為主要負責人,圍繞所從事領域工作,組織分析特點規律,制定相關對策,為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決策參考的。
(8)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國家專利 2項以上,其中至少 1 項在實踐中推廣應用的。
(9)公開出版由本人獨立或作為主編人撰寫的環境保護工程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或編寫環境保護工程專業通用教材;或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至少 2 篇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具有原創成果的高水平環境保護工程相關專業技術論文(每篇 2000 字以上)的。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申報條件
第八條
按照國家和省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貫通發展的相關規定,環境保護工程領域高技能人才在現工作崗位上近 3 年年度考核合格,且達到本條件第二章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不受學歷限制,按下列條件分別申報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相應職稱:
(一)取得環境保護工程領域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 2 年,可申報評審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
(二)取得環境保護工程領域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 3 年,可申報評審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工程師。
(三)取得環境保護工程領域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 4 年,可申報評審環境保護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
(四)獲得企業特級技師證書并聘用到特級技師崗位的高級技師,可申報評審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
第九條 對為國家經濟發展和重大戰略實施作出突出貢獻,具有高超技藝技能,取得突出業績的高技能人才,滿足以下要求和環境保護工程相應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可不受學歷資歷和第八條規定的等級條件限制,直接申報環境保護工程相應職稱。
(一)山東省技術能手,山東省五一勞動獎章、山東省巾幗建功標兵獲得者中的技能人才,獲得省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五名、省級二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的人員,山東省職工創新創效競賽活動一等獎獲得者,可直接申報環境保護工程助理工程師。
(二)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青年崗位能手、全國巾幗建功標兵獲得者中的技能人才,齊魯首席技師,山東省勞動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齊魯工匠”,山東省突出貢獻技師,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五名、國家級二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的人員,山東省職工創新創效競賽活動特等獎獲得者,可直接申報環境保護工程工程師。
(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技能人才,全國勞動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國家級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領銜人、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齊魯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賽銀牌、銅牌獲得者,市級認定提供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待遇的人員及持有“山東惠才卡”人員,可直接申報環境保護工程高級工程師。
(四)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世界技能大賽金牌獲得者,“大國工匠”,產業技能類泰山產業領軍人才,持有“山東惠才卡”人員,可直接申報環境保護工程正高級工程師。
第四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 2 名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高級、正高級職稱。一般應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后,在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3 年以上,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至少 2 個年度為優秀等次。
第十一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五條所列基本條件,滿足第十條要求,且具備下列條件中任意 2 項(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的工程師可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報。
(一)承擔省級以上項目(課題),經同行專家評議,其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經同行專家評議,在管理、應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應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市級以上范圍內推廣。
(二)獲省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環境保護工程專業 2 項以上國家專利,其中至少 1 項在實踐中推廣應用。
(三)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具有原創成果和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2 篇以上。
(四)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 1 部以上專著(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 6 萬字);或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國家級標準的編寫。
第十二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五條所列基本條件,滿足第十條要求,且具備下列條件中任意 2 項(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的高級工程師可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承擔國家級項目(課題),經同行專家評議,其成果具有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或經同行專家評議,在管理、應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應用)中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廣。
(二)獲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完成人;或獲省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環境保護工程專業 2 項以上國家專利(至少有 1 項發明專利),并在實踐中推廣應用。
(三)在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上發表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具有原創成果和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至少2篇為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公開出版由本人獨立或作為主編人撰寫的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 2 部以上(獨立撰寫部分不少于 10萬字)。
第十三條 申報工程師以下職稱的,不適用破格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申報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年度的 12 月 31 日。論文著作發表出版時間、課題結題時間、學歷學位取得時間等截止到提交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計算申報年限時,須扣除間斷工齡時間。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工作業績和論文著作,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后開始計算。
第十六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域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或同等級的有關部門、機構等。
第十八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表彰,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各類評比表彰活動。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評審依據。
第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主要負責人”是指自始至終全程主持或組織開展科技成果、工程項目等的主要貢獻者。“主要完成人”“主要參編者”“主要發明人”“主要成員”如無特殊說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第二十條 本標準條件中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項目、課題等,均須已竣工或結題。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論文,不含在“增刊”“特刊”“專刊”“專輯”、電子刊物上發表以及論文集收錄的論文。
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 ISSN刊號和 CN 刊號的學術期刊。
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科技核心期刊或其他相當層次核心期刊,被 SCI、EI 收錄的視同核心期刊論文。
著作、教材是指具有 ISBN國際標準書號和 CIP 數據核字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
教材還應是納入院校或全省生態環境行業教育使用的教科書。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第七條(三)3(5)、(四)4(6)、(五)5(6)所指業績成果的成效,由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同級別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第七條(三)3(6)、(四)4(7)、(五)5(7)所指業績成果的成效,由采納該決策參考的黨委、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中冠以“以上”“以下”“至少”的,均含本數量級。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自 2025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