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職業教育發展,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長期從事技工教育,全面提升技工院校教師隊伍素質,根據有關政策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評審標準(試行)。
第二條 本評審標準(試行)適用于我市技工院校已取得高級講師或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資格,擬申報正高級職稱的在崗教師。
第三條 技工院校正高級職稱包括正高級講師和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兩類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條 基本素質和能力: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熱愛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事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勇于創新;
(二)具備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以及相應的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和教育教學、教育科研能力,長期在教育教學一線工作(其中本科及以下畢業的須滿15年,具有碩士學位的須滿13年,具有博士學位的須滿7年),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教書育人成果顯著;
(三)身心健康,能夠承擔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第五條 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按照《天津市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所從事的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
第七條 學歷資歷。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正高級講師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高級講師資格并受聘該職務5年以上。其中,40周歲以下教師應具有碩士以上學歷;
(二)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畢業學歷,取得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并受聘該職務5年以上,企業實踐經歷累計3年以上。或具有大學專科畢業或高級技工學校(高級技工班)畢業學歷,取得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并受聘該職務6年以上,企業實踐經歷累計4年以上。
第八條 職業技能。文化理論課教師應具有相關職業中級職業資格;專業課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操作技能水平應分別達到相關職業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
第九條 教育教學。具有本專業堅實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掌握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律,具有指導教育教學的能力,教育教學成果顯著。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一)具有豐富的教學工作經驗,能根據人才培養計劃組織課堂教學、生產實習和社會調查等教學工作。承擔過2門以上課程(其中1門為主干課程)的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平均每學年不少于200學時(教研及教管人員不低于專職教師的三分之一);
(二)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國內外職業教育現狀和發展趨勢,能運用先進的職業教育理念和現代化教學手段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教學水平高超,教學業績卓著,教學特色鮮明;
(三)具有主持本專業教育教學改革、教學法研究和教育教學管理能力,在指導低一級教師開展教學改革和教學研究方面有創新,并取得顯著成果;
(四)掌握技能人才培養規律,具有組織適合高技能人才培養的專業開發和課程建設能力,并取得顯著成果;
(五)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和較高的生產工藝設計水平、新產品研發和技術攻關的能力,熟悉國內外本職業相關先進生產設備的操作,具有在本領域起到專業帶頭人的作用;
第十條 業績成果。教育教學、教學改革、教育科研、人才培養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一)主持市(省部)級課題或國家級課題的子課題研究1項,或主持市(省部)級課題的子課題研究2項,并通過驗收;
(二)獲市(省部)級教育教學、科研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得局級教育教學、科研一等獎2次,或獲得市(省部)級示范課2次;
(三)主持市(省部)級教學改革實驗1次,或主持局級教學改革實驗2次,并通過驗收;
(四)在參與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革新中,提出創新建議,并在實踐中應用,具有較大影響,通過市級業務部門的鑒定;或主持開發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在取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推動了生產實習教學的開展,通過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鑒定;
(五)本人或擔任主教練(排名第一)指導的學生在職業技能競賽中成績優異,獲世界技能竟賽參賽及預備選手資格,或獲得國家一類競賽個人前6名,或獲得國家二類競賽或市級一類競賽個人前3名,或市級二類競賽個人第1名;
(六)獲得中華技能大獎稱號,或市(省部)級技術能手、有突出貢獻技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稱號;
(七)學校對教學質量的考核達到3次“優秀”,其余均達到“合格”;
(八)教研及管理人員對學校發展及教育教學管理具有重大貢獻,擔任學校主要負責人的,所在學校獲得國家級示范學校或市(省部)級職業教育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其他人員榮獲市級(省、部)“優秀教育工作者”或年終考核“優秀”2次。
第十一條 論文著作。達到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在市(省部)級刊物發表本專業高水平教育教學研究論文或學術論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管理人員發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高水平研究論文或學術論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二)公開出版學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10萬字及以上;或主編統編教材、教學參考書,本人撰寫10萬字及以上。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視同在相應刊物發表論文(僅視同1篇,不等同核心期刊論文):
1.主編教材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參編正式出版的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以上。
2.出版本專業專著或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第十二條 正高級職稱評審采取材料評審與答辯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價教師的專業能力、教學業績和成果。
第十三條 技工院校可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推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評審和聘用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從其他專業技術崗位轉至技工院校教學崗位的人員,應先轉評同級教師職務,轉評滿兩年后方申報正高級教師職務。申報正高級教師職務時,前后專業一致或相近的,任職年限可以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 凡5年內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正高級職稱的評審。
(一)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考核不稱職或連續2年考核基本稱職的;
(三)偽造學歷、資歷或申報業績、成果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
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31日廢止。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發